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苏张知专法裁字(2023)003号〕
请求人:张家港市天江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塘桥镇镇南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
委托代理人:陈祝忠 张家港市天江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总经理
被请求人:苏州秋山模具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张家港市塘桥镇富民中路199号A2工厂
法定代表人:薛良河
委托代理人:徐光伟 苏州秋山模具有限公司 经理
凌瑞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案由:“一种用于冲切塑制品飞边的冲头”(专利号:ZL201822108494.1)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张家港市天江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请求人苏州秋山模具有限公司侵犯其名称为“一种用于冲切塑制品飞边的冲头”(专利号:ZL201822108494.1)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请求人的请求材料,202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组。合议组于2023年10月30日向被请求人送达了请求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23年11月2日我局收到被请求人答辩材料并于2023年11月3日移交至请求人。
2023年11月9日合议组依职权至被请求人苏州秋山模具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在三楼生产车间发现一款“切飞边的冲头”的配件,并对该产品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3年11月16日我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组织了第一次庭审,请求人张家港市天江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祝忠、张玉平,被请求人苏州秋山模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凌瑞到庭参加了审理。后2023年11月21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被求人公司网站公证书等证据,2023年11月24日我局组织了第二次庭审,请求人张家港市天江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祝忠、张玉平、黄静山,被请求人苏州秋山模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凌瑞到庭参加了审理。
2023年11月30日被请求人以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起无效宣告并被受理为由向我局提起中止本案处理的申请,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依法中止了本案的审理。
2024年5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了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67028号),维持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有效。
2024年5月17日我局将现场拍摄的4张照片委托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专利侵权比对,2024年6月6日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了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苏知维咨字〔2024〕4号),比对结论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构成等同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落实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后2024年7月16日,我局再次将现场拍摄的4张照片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出具技术咨询意见,2024年7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出具了技术咨询意见报告,判定结论为“对比产品侵犯该专利的专利权,对比产品落入权利要求1-2的范围内。”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依法恢复了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人张家港市天江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人成立于1999年3月13日,是一家专业致力于各类模具研发、制造、销售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ZL201822108494.1(专利名称:一种用于冲切塑制品飞边的冲头)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19年08月30日,目前该专利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涉案专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请求人发现,自2022年起被请求人制造的模具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为保护请求人的知识产权,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我局依法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具体请求事项为:
1.立案查处被请求人侵犯ZL201822108494.1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1、2、3、4的行为;
2.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
为支持其请求,请求人先后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请求人营业执照、请求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证明请求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ZL201822108494.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
证据三:专利缴费票据;
证据二和证据三证明涉案专利的有效性。
证据四:涉案专利评价报告,证明涉案专利的权利稳定性;
证据五:被请求人企业年报信息,证明被请求人主体资格;
证据六:被请求人宣传册内页照4张;
证据七:被请求人公司官网公证书2份,公证书中产品图片1份;
证据六和证据七证明被请求人相关的侵权事实。
后庭审时请求人当庭确认,主张权利要求1的内容。
被请求人苏州秋山模具有限公司辩称,通过阅读请求人权利要求以及涉案专利说明书,被请求人无法得知其所述的气槽、进气孔、吹气孔的具体位置以及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特别是通过“背面一侧”“底壁”等描述的位置指代方向,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从属权利要求2-4并未作进一步解释或克服该问题。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表述不清楚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就无法进行是否侵权的技术比对。即便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也是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的现有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且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1中“盖板”设计,为一体式结构,依据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请求我局依法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被请求人向我局提交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庭审中合议组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和合议组依职权取得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被请求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五都没有异议,对证据六的内容和来源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七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双方当事人针对合议组依职权调查取证时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的4张产品照片均没有异议。
经对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合议组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一至证据五被请求人都没有异议,予以认定;证据七为张家港市公证处出具的2份公证书及公证书中的一页图片,真实性予以认定;合议组依职权取得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我局查明事实如下:
张家港市天江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用于冲切塑制品飞边的冲头”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9年8月3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22108494.1。针对该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5月7日下发了一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67028号),维持了专利权全部有效。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另查明:2023年11月9日合议组依职权至被请求人苏州秋山模具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在三楼生产车间发现一款“切飞边的冲头”的配件,被请求人对此予以确认。
再查明:2023年11月20日张家港市天江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祝忠,向张家港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对被请求人的公司网站有关内容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并制作了(2023)苏张证字第5101号和(2023)苏张证字第5102号公证书。由公证书记载的被请求人网页显示:被请求人主要从事注塑模具和吹塑模具的设计、制造及销售。在(2023)苏张证字第5101号公证书显示的被请求人官网网页中(网址:http://www.akmold.cn/csmJ/12.html),“产品”大类下的“机油类吹塑模具”产品页中,标示有“我们的吹塑模具可选用不同的材质可最大程度的满足客户的使用要求”字样,同时该页右侧从上至下有4个产品图,从上往下数第三和第四个产品为“冲切塑制品飞边的冲头”。其中第四个产品图片与合议组在被请求人现场拍摄的被控侵权产品图片结构特征完全一致。
据此,可以认定被请求人存在制造、许诺销售冲切塑制品飞边的冲头的行为。
我局认为,请求人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1822108494.1,名称为“一种用于冲切塑制品飞边的冲头”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权合法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本案庭审中,请求人明确其所主张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1,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1.一种用于冲切塑制品飞边的冲头,包括:冲头本体,冲头本体的一侧设置有刃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冲头本体在刃口的背面一侧沿着刃口开设有气槽,气槽上设置有盖板,气槽的底壁上开设有若干个贯穿的吹气孔,所述的冲头本体上还开设有与气槽相通的进气孔。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庭审时,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以合议组拍摄的4张产品照片作为比对的对象。
请求人比对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在被控侵权产品上都能找到,虽然被请求人的产品照片中没有盖板,但是通气原理是一样的,构成等同侵权。被请求人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1中“气槽”及“盖板”这一特征,被控侵权产品实质上是通过设置一个贯穿的通孔来实现通气功能,依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我局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请求人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包含了专利相应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的技术特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竞彩网_明升体育-【唯一app官网】: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局审查后认为,双方对技术比对的争议点集中在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所述的冲头本体在刃口的背面一侧沿着刃口开设有气槽,气槽上设置有盖板”的技术特征。对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气槽和盖板的作用是为了形成气体通道,实现进气和出气功能。被控侵权产品使用打孔的方式,本质上与专利所述的技术特征一致。被请求人坚持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1中“盖板”设计,为一体式结构,依据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我局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被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1中“盖板”设计,为一体式结构,但从技术手段和功能上看,无论是涉案专利采用的气槽与盖板组合的形式还是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打孔形成孔道的形式,均形成了将进气孔的气体流通到出气孔的气体通道,达到了传送气体、实现飞边降温的效果。两者技术方案实质是相同的。对于权利要求1的其他技术特征的比对意见,被请求人没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竞彩网_明升体育-【唯一app官网】: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经合议组审查,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竞彩网_明升体育-【唯一app官网】: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中国竞彩网_明升体育-【唯一app官网】:被请求人以根据请求人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表述不清楚及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的现有技术为由辩称不构成侵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67028号)的内容所述,结合请求人的权利要求1中表述和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权利要求1中的表述内容且现有技术公开的装置均是脱离于冲头而额外设置的单独的冷却系统,尤其对于权利要求1具体的设置方式未有任何启示,因此请求人的专利具有创造性,也维持请求人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另被请求人虽提出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的现有技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我局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苏州秋山模具有限公司制造、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请求人张家港市天江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1822108494.1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对请求人请求我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涉案专利产品行为的主张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责令苏州秋山模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涉案专利“一种用于冲切塑制品飞边的冲头”产品的行为。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组长:顾伟
主审员:张计划
参审员:韩倩
书记员:李怡、徐阳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