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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不服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2025〕张行复第6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5-03-10 16:00:00访问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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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张行复第6号

申 请 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张资规依复〔2024〕第1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1月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的张资规依复〔2024〕第1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完整准确的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5日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由张家港市纪监委于2024年9月5日上午10时组织回复xx村民时所说原国土局(现资规局)于1992年7月征收了xx村xx北x亩粮田。基于市纪监委的调查结论,xx村民有理由要求张家港市资规局公开原国土局与xx村委1992年7月所签订的征(使)用土地协议。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市资规局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但该回复存在忽视市纪监委调查结论,有意回避市纪监委的调查结论。被申请人没有明晰清楚的解释说明,如:应明确说明市纪委未通过调查本机关而作出调查结论等。使得申请人难以理解信息的实质内容及关联性,无法实现获得政府信息而来击穿xx村委于去年提供给xx村民的港务局与xx村委所签订的x亩(征(使)用土地协议)存在作假的问题,甚至于资规局于去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给xx村民的所谓xx村委与港务局签订的x亩(征(使)用土地协议)也同样存在作假的问题。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机关依法和依实际情况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信封照片;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中国竞彩网_明升体育-【唯一app官网】:张家港港务局征用土地的批复》;4.征(使)用土地协议书(xx村委提供);5.征(使)用土地协议书(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6.信访材料2份。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张资规依复〔2024〕第1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4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政信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24年12月6日送达申请人。答复人的答复行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程序合法。二、答复人作出的张资规依复〔2024〕第1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合法。经检索查找,张土征(1992)第67号文涉及的征地档案中仅查找到1992年6月30日张家港港务局与港区镇xx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使)用土地协议书》,并未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贵局与xx村委于1992年7月所签订的《征(使)用土地协议书》”,因此答复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并无不妥。因申请人在申请表中所描述的其他情况属于信访事项,答复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并无不妥。综上所述,申请人本次复议申请于法无据。答复人作出的张资规依复〔2024〕第1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及内容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材料、申请信封、身份证复印件及邮件查询记录;2.张资规依复〔2024〕第1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信封、签收记录;3.检索记录及1992年6月30日张家港港务局与xx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使)用土地协议书》。

经查: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人丁某某通过邮政信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所需信息描述为:“贵局与xx村委于1992年7月所签订的《征(使)用土地协议书》”。申请上述政府信息公开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张家港市纪监委组织回复xx村民时录音,张家港市纪监委人员在该录音中表示被申请人于1992年7月征收了xx村xx北x亩粮田。2024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张资规依复〔2024〕第1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查找,张土征(1992)第67号文涉及的征地档案中仅查找到1992年6月30日张家港港务局与港区镇xx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使)用土地协议书》,您申请公开的‘贵局与xx村委于1992年7月所签订的《征(使)用土地协议书》’,信息不存在”。2024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签收。申请人认为根据张家港市纪监委录音,被申请人作出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与事实不符,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起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材料、申请信封、身份证复印件及邮件查询记录;2.张资规依复〔2024)第1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信封、签收记录;3.检索记录及1992年6月30日张家港港务局与xx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使)用土地协议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12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将该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签收。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贵局与xx村委于1992年7月所签订的《征(使)用土地协议书》”。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在案涉征地档案中仅查找到1992年6月30日张家港港务局与港区镇xx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使)用土地协议书》,并未找到原土地局与xx村委于1992年7月所签订的《征(使)用土地协议书》。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提供的录音,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于1992年7月征收了xx村xx北x亩粮田,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xx村委于1992年7月签订了《征(使)用土地协议书》。申请人以此为由认为上述政府信息存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张资规依复〔2024〕第1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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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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