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福:
你对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处理职责不服,于2025年1月1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于2025年3月11日审理终结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联系地址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EMS单号1068106615636),因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于2025年3月16日退回;根据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中载明的住址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EMS单号1028635065536),因收件人拒收,于2025年3月22日退回。同时,本机关多次尝试与你电话沟通,你电话均未接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张行复第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到张家港市司法局(地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42号,联系电话:0512-58698022)领取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