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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不服张家港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案〔2025〕张行复第17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5-03-10 09:50:00访问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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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张行复第17号

申 请 人:陈某甲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

地     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钱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东莱)不罚决字〔2025〕4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1月16日当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中国竞彩网_明升体育-【唯一app官网】:2025年1月17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张公(东莱)不罚决字〔2025〕4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是被打者陈某甲,现要求公正公平处理这个事情,现在派出所给予对方不予处罚我不服,我被打了,报警民警出警记录仪里有对方打我的视频记录,对方也承认了打我,然后我去医院检查看病,有尿血,医生诊断证明都有,头部有肿胀,然后去做伤情鉴定,鉴定为轻微伤。我要求派出所处罚对方,派出所说证据不足不予处罚对方,对这个处罚结果我非常不服,对我太不公平了,被打了对方连句道歉都没有,我强烈要求给我个公平公正的结果,现在派出所给予对方不予处罚,对方态度嚣张,连医药费都不赔我,我被打了难道白打了吗,恳求给我公平公正处理结果。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张公(东莱)不罚决字〔2025〕4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鉴定文书。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对陈某甲指控王某某殴打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2024年12月1日晚,我局东莱派出所接报警称:在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某花苑xx幢楼下有人打架。东莱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场处置,经现场询问,陈某甲称其因日常琐事与王某某发生矛盾纠纷,后其被王某某脚踢裆部等方式殴打。当日,东莱派出所即对该案受立行政案件开展调查。受案后,东莱派出所民警于当日传唤涉嫌殴打他人的王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调查;对被侵害人陈某甲进行询问,对证人朱某某、陈某乙等人制作询问笔录。陈某甲指控称:其因为王某某随地小便而发生矛盾纠纷,双方理论时,王某某用脚踢踹其裆部,后又用手甩在其后脑勺处。王某某辩称:其于案发当晚在小区路边小便,后陈某甲骑车追赶上来指责其行为不文明,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纠纷。期间,陈某甲用手抓其衣领不让其离开,其抬起右腿意图使对方与其分开,但右腿并未碰到陈某甲,其没有对陈某甲实施殴打。现场证人的证言均无法印证陈某甲的指控。经调查,陈某甲指控王某某对其实施殴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因此,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对王某某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事实清楚。二、我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经调查,陈某甲指控王某某对其实施殴打的证据不足,王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王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三、我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4年12月1日,我局东莱派出所对该殴打他人案立案调查。立案后,东莱派出所办案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结束后,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经审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送达陈某甲与王某某,办案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的张公(东莱)不罚决字〔2025〕4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中国竞彩网_明升体育-【唯一app官网】依法维持我局原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2.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3.呈请不予行政处罚报告书;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5.呈请传唤报告书、传唤证;6.陈某甲询问笔录;7.王某某询问笔录2份;8.陈某乙询问笔录;9.朱某某询问笔录;10.钱某某询问笔录;11.杨某某询问笔录;12.抓获经过2份;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14.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文书;15.送达回执4份;16.传唤通知家属情况表2份;17.户籍信息2份。

经查:2024年12月1日18时许,张家港市公安局东莱派出所接申请人报警称在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某花苑xx幢楼下有人打架。民警赶至现场处警,申请人指控其被王某某采用脚踢裆部等方式殴打。当日,张家港市公安局东莱派出所受理殴打他人行政案件。案件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某甲、王某某及在场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接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2024年12月31日,东莱派出所延长案件办理期限三十日。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公(东莱)不罚决字〔2025〕4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某殴打陈某甲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王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陈某甲及王某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2.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3.呈请不予行政处罚报告书;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5.呈请传唤报告书、传唤证;6.陈某甲询问笔录;7.王某某询问笔录2份;8.陈某乙询问笔录;9.朱某某询问笔录;10.钱某某询问笔录;11.杨某某询问笔录;12.抓获经过2份;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14.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文书;15.送达回执4份;16.传唤通知家属情况表2份;17.户籍信息2份。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工作。故被申请人对发生在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具有查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殴打他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殴打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案中,申请人因王某某随地小便而与其发生矛盾纠纷,申请人指控王某某用脚踢裆部等方式对其实施殴打,王某某称申请人抓其衣领不让其离开,其抬起右脚意图使申请人与其分开,并未踢到申请人,其没有殴打行为及主观故意。现场证人朱某某、钱某某均陈述申请人在拉扯王某某的衣领过程中,王某某轻微抬了一下脚,未看到王某某用脚踢到申请人裆部。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对申请人有殴打行为或主观故意,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日依法受案,于2024年12月31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30日,对申请人及其他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了相关证据。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办案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公安局作出的张公(东莱)不罚决字〔2025〕4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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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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